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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新开普实控人杨维国等人收监管函
新京报 记者 苏季 编辑 樊朔
2020-07-06 22:16
监管函指出,新开普上述股东于2015年1月30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自2015年1月30日起的3年内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新京报讯(记者 苏季)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7月6日,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维国及其原一致行动人尚卫国、付秋生、华梦阳、葛晓阁、傅常顺、赵利宾、杜建平、刘恩臣、郎金文收到深交所下发的监管函。


监管函指出,新开普上述股东于2015年1月30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自2015年1月30日起的3年内保持一致行动关系。2018 年1月30日《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因未续签协议导致一致行动关系自动解除。


截至 2018年1月30日,上述股东合计持有新开普49.11%的股份,《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20.29%、3.85%、3.41%、 3.33%、3.18%、3.09%、3.09%、3.09%、2.93%和 2.84%,导致权益变动比例超过新开普总股本的5%。


深交所指出,在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新开普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直至2020年4月16日,杨维国才在更正后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补充披露一致行动协议关系解除导致的权益变动情况。上述股东的行为违反了深交所相关规定,因此,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出监管函予以警示。


公开资料显示,新开普成立于2000年,2011年7月29日登陆资本市场,专注于高校信息化、教育信息化解决方案建设。为全国各地的高校、高职、中职、普高等学校提供校园信息化管理、教育信息化产品、定制化整体解决方案及运营服务。


新京报记者 苏季 校对 付春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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