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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为医院安全秩序立法,严惩7类涉医违法犯罪
新京报 记者 李玉坤 编辑 李国君
2020-06-05 16:33
当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暂停诊疗,采取避险、防卫等保护措施。

新京报讯(记者 李玉坤)6月5日,《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暴力伤医事件时有发生,引发关注。北京新通过的法规明确,医院可设置安检措施,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医生可以暂停诊疗。

 

医院设置警务室,和医院治安保卫部门联合办公

 

法规对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和医院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按照法规要求,卫生健康部门应该会同公安机关等单位建立全市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共享共用医疗纠纷信息、高风险就诊人员信息、涉医110警情和涉医案件违法犯罪行为人数据等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对可能引发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和其他涉医安全隐患提前介入,开展预防处置,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教,警示行为后果。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警务室与医院治安保卫部门联合办公,医院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医务人员可一键报警

 

法规要求,医院应当根据医院规模、病床数、日均门诊量等实际情况,按照规定标准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及相应器械和装备,对门诊、住院部等区域开展安全巡查,对急诊等重点区域24小时值守。

 

同时,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系统,主要通道、重点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在急诊室、诊疗科室、医生办公室、护士站、安检口等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与安全监控中心和警务室联网,并接入属地公安派出所。

 

如果医务人员触发一键报警装置,民警和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应当立即到现场核实情况,果断制止违法行为,将违法行为人带离现场。

 

此外,法规要求,医院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根据需要在医院入口或者重点区域入口进行安全检查,严防禁限物品进入医院。

 

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医生可停诊

 

法规提出,对威胁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醉酒、吸毒、精神障碍患者等就诊人员,公安机关或者医院可以依法对其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保护性医疗措施。


发现扬言实施暴力,多次到医院无理缠闹,或者醉酒、吸毒、精神障碍患者等高风险就诊人员,医院应当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风险提示,安排医院治安保卫人员陪诊,直至其离开医院;必要时,可以安排相关医务人员回避诊疗,并报告公安机关。


法规明确,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采取避险、防卫等保护措施,暂停诊疗;医务人员所在科室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报告公安机关,保护医务人员和就诊人员安全。威胁人身安全的情形消失后,医院应当及时安排医务人员恢复诊疗。

 

七类涉医违法犯罪被严惩

 

法规明确规定了7类涉医违法犯罪将被严惩。

 

(一)侮辱、恐吓、威胁、谩骂、推搡和恶意尾随医务人员;

(二)殴打、伤害医务人员;

(三)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以及菜刀、斧头、棍棒等禁限物品进入医院;

(五)非法占用、故意损毁医院财物;

(六)在医院内大声喧哗、吵闹,借医疗纠纷故意扩大事态、敲诈勒索,在医院及周边违规停尸、设灵堂、摆放花圈、阻塞通道、聚众滋事等;

(七)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

 

如果违反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采访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对法规一些内容进行解读。


释疑一

为什么没有规定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处理医疗纠纷问题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从2011年起,北京成立了独立于卫生健康部门和医院的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北京各级各类医院及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目前,每年的受理数和结案数均在2000件以上。除此之外,医疗纠纷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因此,《规定》坚持“小切口”立法的思路,重点解决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减少暴力伤医事件发生的问题,而不是要解决医患关系,仅作了原则性规定,没有过多规定医疗纠纷的内容。

 

释疑二

去医院是要先进行安检吗?


有意见提出,病人很多、出口分散,对所有人员进行安检很难操作。也有意见认为,各级各类医院都进行安检没有必要,有些医院也负担不起,仅在医疗纠纷比较多、发生涉医违法犯罪事件较多的医院进行安检就可以了。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解释,安全检查是公共场所重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之一,有些行业建立了安全检查制度,也有医院进行安全检查的先例。考虑到各级各类医院的不同情况,《规定》明确了医院安全检查制度,要求医院根据需要在入口或者重点区域入口进行安全检查,同时为急危患者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接受人工检查。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公布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释疑三

医生是否可以暂停诊疗?


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是否可以暂停诊疗,有意见认为,医生应当暂停诊疗或者建议患者转院,也有意见认为,暂停诊疗与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职责不符。


按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当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医务人员是无法进行正常的诊疗活动的。英美等国家的相关立法也对医务人员受到威胁、恐吓、暴力等不法行为时,可以采取避险保护措施、暂停诊疗作了相应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因此,本《规定》赋予了医务人员采取避险、防卫等保护措施的权利,暂停诊疗。当然,在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同时,也应保障患者正常就医的权利,要求威胁人身安全情形消失后,医院应当及时安排医务人员恢复诊疗。

 

释疑四

二级以上医院都设警务室?


《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目前,北京也已在大部分三级医院和部分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共设立了101家警务室。但从实际效果看,有的警务室与医院治安保卫部门的联动还不够密切,亟需从制度上加以完善。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在医院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警务室与医院治安保卫部门联合办公。警务室民警应当加强对医院日常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医院做好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开展巡逻、防控、处置工作。与此同时,对未设立警务室的医院,属地公安派出所和医院治安保卫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工作机制,落实安全保卫职责。

 

新京报记者 李玉坤

编辑 李国君 校对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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