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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最新修改:医疗费用不属于病历资料
新京报 记者 王姝 编辑 樊一婧
2020-05-27 13:39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以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5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显示,5月24日下午、25日上午,各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了民法典草案。代表们充分肯定了民法典编纂和立法的意义,同时代表们也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共作了一百余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四十余处。

       

此前,草案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履行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病理资料、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的义务作了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以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有的代表提出,根据国家关于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医疗费用不属于病历资料的内容,建议删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除这一款中的“医疗费用”。


新京报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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