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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将治理抗生素污染纳入《长江保护法》
新京报 编辑 孟然
2020-04-26 22:30
加速制定《长江保护法》,将抗生素作为一种重要污染源进行专项管控。

▲新京报记者 薛珺 摄。图文无关。

据《瞭望》新闻周刊报道,最近国内部分高校与科研院所的调查显示,长三角约40%孕妇尿液中检出抗生素,近80%儿童尿液中检出兽用抗生素。这意味着,我国的抗生素污染,尤其是长江水体污染现状堪忧。另有调研显示,长江下游抗生素排放量居全国前三位。长三角某市水源地附近有3家医药公司排污口,一些长江支流交汇处有六七家制药厂,废水含有高浓度抗生素。


长江作为重要水源地,其水质直接影响着数亿人的健康。这些调研发现的问题有必要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抗生素污染的源头来自几个方面,一是医用,二是畜牧养殖业,三是食品加工业和公众日常生活使用,但以前二者为主。抗生素污染的危害早已为人所知,不仅造成耐药性转移、削弱人体免疫力,还会导致其他相关疾病,最严重的是未来造成传染病无药可用。


对抗生素污染的治理,根本途径就是控制源头排放。我国这些年虽然颁布了一系列抗生素药物的使用和处理规范,医院使用抗生素的比例也在下降,但在源头治理方面,仍显不足。


其中,一个重要的漏洞就是对水体抗生素污染治理的不足。当下,主要是把抗生素菌渣列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而抗生素最重要的污染源——抗生素污染水则缺乏有效监管,从而导致了抗生素水体污染趋于严重。


因此,把抗生素水污染纳入监管,是当务之急。在环保层面,要明确抗生素也是一种污染源,甚至比二氧化碳、硫化物和重金属污染还要严重,要将抗生素纳入常态化监测指标。同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方针,对生产制造和使用消费抗生素的单位和个人,落实污染治理责任。


在立法层面上,目前《长江保护法》正在制定当中,抗生素污染有必要单独作为一种污染源进行专项管控。明确环保部门对抗生素污染的管理责任,细化长江支流和干流上制药厂、畜牧业等相关行业的排放标准,对违规排放行为制定处罚条款,严重者则以破坏生态环境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抗生素治理的难点还在于,需要各行各业的共同行动。从医疗、农业、食品加工、环保等各方面,要建立起相互协调、分工合作的管理模式。2016年,原国家卫计委、原农业部等14个部门联合制定公布《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未来,相关部门还需要更常态化、更有力度的管控,从而逐步减少抗生素的使用和污染。


 □张田勘(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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