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日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从重处罚的9种情形,其中包括利用留守儿童、在校学生实施黑恶犯罪,让未成年人自首、做虚假供述顶罪等。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表示,黑恶势力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追究,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社会阅历浅、法治意识淡薄的特点,指使未成年人录假口供、作伪证,不仅妨害正常司法活动,而且极大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对黑恶势力利用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意将未成年人作为黑恶势力的发展对象,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让未成年人自首、做虚假供述顶罪的,应当按照《意见》要求,从重处罚。”
此次,最高检还发布了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了一个指使未成年人到公安机关自首、作假口供的案例。
根据通报,2015年至2017年期间,黎某甲为首,毛某某、骆某甲(未成年人)等6人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当地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16年7月,黎某甲因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纠纷,遂纠集毛某某、骆某甲等人到李某某的烧腊店进行报复。
黎某甲指使毛某某、骆某甲等人利用其事先准备的工具撬开烧腊店铁闸门,对店内物品进行打砸,并将烧腊店内的摩托车推到附近小河,造成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5881.96元。
事后,黎某甲为逃避法律制裁,要求骆某甲电话联络黎某乙和骆某乙,并让三人提供身份证等资料。黎某甲在山庄宴请三人,指使三人到公安机关自首,并作三人实施打砸李某某烧腊店的假口供,以包庇其及其他同案犯。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骆某甲到阳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并作假口供包庇黎某甲及其他同案犯。
阳山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和引导补证后,认为黎某甲领导的犯罪组织,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同时增加认定黎某甲部分故意伤害犯罪事实。
最高检认为,黎某甲为逃避法律责任,利用骆某甲心智不成熟、社会阅历浅、法治意识淡薄的特点,指使未成年人录假口供、作伪证的妨害作证行为,不仅妨害正常司法活动,而且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增加认定了首要分子黎某甲的部分故意伤害犯罪事实,同时依法认定该犯罪组织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体现了依法从严打击。
2019年12月30日,阳山县人民法院对黎某甲等七人作出判决,依法判处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李国君 校对 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