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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启臻:谁是现代农业的主体?
新京报 记者 周怀宗 编辑 唐峥
2020-02-06 01:07

新京报讯(记者 周怀宗)2月5日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强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发展富民乡村产业”。


近年来,我国现代农业发展迅速,在国家层面,也曾出台了多项政策,在科研促进、技术推广、土地流转、金融服务等多个方面推动农业的现代化。


那么,发展到今天,中国农业距离现代化究竟还有多远?如何更进一步地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新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朱启臻,他表示,当前农业现代化的难题并非技术,甚至在许多技术领域上,我们与世界水平相差无几,“当前真正的难题是人,是种地人的现代化”。朱启臻认为,当前,中国现代农业的主要困难是人的问题,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为此再次重申“培育新型农业主体”。

 

我们的农业离现代化很远吗?


现代农业究竟是怎样的?大机械作业、规模化生产、无人机工作、智能化操控……朱启臻说,其实这些技术在我国很多地方都已经实现了。


“可能有人觉得我们的农业还很落后,和农业现代化程度很高的国家比不了,但实际上,从技术层面看,我们的农业现代化水平是跟得上世界的步伐的,甚至某些方面的技术和世界没有距离。比如在黑龙江大平原的现代化农场,机械化已经应用到农业的全部环节。不比美国差”,朱启臻说,“包括卫星遥感技术、智能化操作系统、无人机植保等,这些技术已经运用到了我们的农业生产中。当然,地方差异较大,有些地方受限于自然环境,大机械到不了,山地农业、设施农业、蔬菜果品生产等领域还有待开发适合农业机械。”


设备层面如此,信息层面亦如此,朱启臻说,“在信息的搜集、使用、沟通、交流等方面,我们的农业也并不落后,比如在销售方面,这些年电商一直在向乡村下沉,各地网上销售的现象已经很多,而且在快速地增长,再加上各种淘宝村、电商村的出现,农业的互联网水平也在不断提升,信息的沟通并不存在障碍”。

 

谁是现代农业的主体?


技术和信息的现代化,是否意味着我国的农业现代化水平已经很高?朱启臻表示,现代化不仅是设备和技术的现代化,更重要的是农民的现代化。


“现在农业的困境,不在技术,而在人”,朱启臻说,“确实,我们的设备并不落伍,我们的技术转化也很快,但问题是,谁来使用这些技术呢?没有人,再先进的技术、设备也会是空中楼阁。”


几十年来,城市化的推进,吸引了大量农村人口,尤其是农村的青壮年人口大量进城,转化为非农业生产者,朱启臻说,“我们可以看到,在农村,很多五六十岁甚至六七十岁的人在劳动,在从事农业生产,他们能够快速且无障碍接受使用这些新设备、新技术吗?如果是雇人来使用,有这么多人可以被雇吗?有人崇尚的大规模雇工农业的生产模式能不能持续呢?这些问题需要搞清楚才行。”


朱启臻认为,当前,现代农业的主要困难是人的问题,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为此再次重申“培育新型农业主体”。


“新型农业主体是谁?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家庭农场,一个是合作社”,朱启臻说,“这两种主体是未来现代农业的基本组织形式,也是最适合农业和农民的组织形式。我们一直反对一味地资本化农业,因为它是不可持续的农业。这就是我们国家为什么一直坚持土地承包政策稳定不变的原因,因为一旦改变了农民对农业的主体地位,农业就会陷入危机。中央强调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也就意味着农户经营主体不变”。

 

鼓励新型主体而非限制新型主体


为何农业的经营主体是农户?朱启臻解释说,“无论是家庭农场,还是合作社,其主体都是农户。农户经营更具有灵活性,可以适应不同环境、不同情况。既可适合大平原的规模农业,几百亩、甚至上千亩;也可以适合山地农业,几十亩的规模;还可以适合几亩地的蔬菜大棚。很多人觉得,家庭农场就大,要有规模,但其实并非如此,两亩地的大棚,也是家庭农场,小微农场”。


如何培育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呢?朱启臻说,“首先要坚持农户经营为本,坚持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在此基础上引导离开土地的农民,自愿流转或退出耕地,给种地的农户,培育出各类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


新型经营主体需要培育和扶持。过去一段时间,由于政策执行存在偏差,农业拆违中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朱启臻认为,培育新型农业主体,需要保证政策的稳定有效,“在对待新型经营主体问题上不能乱作为,本来中央政策是为了保护耕地,维护国家农业安全,但一些地方搞一刀切,把家庭农场的养殖消灭了,农民当年放弃宅基地在承包地上创业,盖的住房也列入违规建筑拆掉,迫使农民放弃农业经营,耕地就变成了荒地。因此,培养懂农业的农业工作者很重要,要懂得农业特点,实事求是,不能想当然。”

 

农民工就业有利于现代经营主体的培育


“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稳定农民工就业,“农民工失业后,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


其实,近年来,随着种植企业的发展,不少传统的农民转化为新型的职业农民,农民工就业会不会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呢?


朱启臻认为,这并不矛盾,“一般来说,农民工就业,主要指非农化就业。只有鼓励非农就业,只有一些人离开乡村从事非农产业,才能为留在乡村从事农业的人提供更多资源,才有土地流转的可能,才能为培育新型主体创造条件。”


农业企业种植和农户经营究竟有何区别?朱启臻解释说,“企业和种植户在农业产业上发挥作用的领域不同,企业做企业适合做的事情,农民做农民适合做的事情,不能越俎代庖。最近遇到了新冠肺炎这个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村里封路了,人呆在家里不能外出。但不影响农民备耕、下地干活,种菜、种粮工作。企业种地就会遇到麻烦,工人从哪里来?没有工人,大面积耕地就会被耽误,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年。很多地方规模化的荒地就是这么制造出来的。所以,我们要反复强调,农民才是农业经营的主体”。

 

新京报记者 周怀宗

编辑 唐峥 校对 刘越


朱启臻: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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