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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等电子数据作证须原件,最高法明确鉴定规则
新京报 记者 王俊 编辑 陈思
2019-12-26 16:55
电子数据真实性不易判断,可通过委托鉴定,由专业人员出具意见。

新京报讯(记者 王俊)“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在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今天(12月26日),最高法发布修改后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也是时隔18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迎来重大修改。

 

《修改决定》共115条,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的《民事证据规定》共100条。修改后的《民事证据规定》中,保留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未作修改的11条,对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修改的41条,新增加条文47条。

 

看点1

微博等电子数据作证据应提供原件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推进,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

 

《修改决定》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详细规定: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等都属于电子数据。

 

《修改决定》第16项对当事人提供电子数据作出具体要求: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对于哪些形式为原件,《修改决定》也给出了说明: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看点2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 法院可处罚

 

从长期的民事审判实践来看,民事纠纷、民事案件很多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诚信的行为引发的,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往往会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对对方有利的事实、对对方有利的证据,他往往不提供。

 

“从审判实践来看,不诚信的行为、不如实陈述、不提供证据的情况客观存在。这种情况的存在,严重干扰了民事诉讼的秩序,影响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客观性、准确性,影响对当事人民事权利的保护。”郑学林表示。

 

《修改决定》加强了事前约束,在人民法院就案件事实询问当事人之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口头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保证据实陈述,没有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增强对当事人陈述之前的心理约束。

 

同时,在落实方面加强了事后处罚。“当事人对于案件的事实具有真实陈述和完整陈述的义务”,违反这项义务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并对其进行处罚。

 

看点3

对不利事实不承认也不否认视为承认

 

《修改决定》修改、完善了当事人自认规则。自认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行为,具有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效力。《修改决定》对原《民事证据规定》中有关自认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对于诉讼代理人的自认,不再考虑诉讼代理人是否经过特别授权,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本人的自认。适当放宽当事人撤销自认的条件,对于当事人因胁迫或者重大误解作出的自认,不再要求当事人证明自认内容与事实不符。

 

根据《修改决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民事诉讼中,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权,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表示,强化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并不等于人民法院无所作为。在证据问题上,人民法院既不能大包大揽,也不能放任不管。

 

“对于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有关身份关系的事实以及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即使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人民法院不能受当事人自认的限制,应当充分发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功能与作用。”江必新说。

 

【解读】

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电子数据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审查判断?如何确定它的真实性?能不能被采信?对于法官,对于当事人都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认定电子数据的难点在于其真实性不易判断,不像书证、物证,真实性好判断,所以在实践中判断是比较难的一个问题。

 

“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要考虑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的完整性、可靠性、运行状态以及监测手段。”郑学林说。

 

此外,电子数据的保存、传输、提取的主体和方法是否可靠也是需要考虑的。“如果电子数据是在正常商业活动中形成和存储,相应的计算机系统软硬件环境完整可靠,电子数据也由中立第三方记录、保存提供,一般来说其真实性就比较大。”郑学林说,反之真实性程度就比较低。电子数据的内容如果经过公证机关公证,人民法院原则上会确认其真实性。

 

审判实践中,审查电子证据,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委托鉴定的方法,由专业的机构、专业的人员出具专业的意见,对法官审查判断提供辅助。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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