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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拟明确“高空抛物”物业公司安全保障责任
新京报 记者 王姝 编辑 丁天
2019-12-23 09:41
今天审议的四审稿,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今天,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其中的侵权责任编进一步完善了高空抛物的责任规则,明确了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责任。


今年8月的侵权责任编三审稿,修改了“无主高空抛物造成伤害,全楼业主担责”这一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比现行侵权责任法,三审稿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此,有的专家学者提出,为了明确责任主体,建议明确规定“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今天审议的四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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