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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学校等单位应采取措施禁止性骚扰
新京报 记者 王姝 编辑 樊一婧
2019-12-23 09:34
人格权编草案完善了防止性骚扰规定,明确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范性骚扰的责任。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今天,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其中的人格权编草案完善了防止性骚扰规定,明确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范性骚扰的责任。


写入禁止性骚扰条款是本次人格权编编纂的亮点之一。此前的三审稿提出: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认为,应该明确上述规定中的“用人单位”包含哪些主体,以使这一规定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有针对性。三审分组审议时,“从目前情况看,不仅是用人单位,托幼机构、学校、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机构也是性骚扰和性侵害行为的高发场所。如作此规定,建议对托幼机构、学校、培训机构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对儿童和学生的性骚扰和性侵害行为也一并作出明确规定”。


今天审议的四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将“用人单位”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编辑 樊一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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