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进行诉前公告,存在不同认识,日前,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文,明确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并且,为避免超期羁押,检察院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可能影响相关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可以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诉前公告是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两高”于2018年3月联合发布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公益诉讼作为一项新型诉讼制度,检察公益诉讼程序规则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由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刑事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两类案件的合并审理,而《刑事诉讼法》未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公告程序,实践中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进行诉前公告,存在不同认识。
为进一步规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两高”联合发布《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问题的批复》解决上述争议。
与此同时,为保证刑事诉讼程序依法顺利进行、避免超期羁押,《批复》规定,“因人民检察院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可能影响相关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丁天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