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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公积金贷款微调 结清房贷不计入家庭购房套数
新京报 记者 张建 编辑 袁秀丽
2019-11-22 22:09

新京报快讯(记者 张建)11月22日,广东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住房套数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称,自2019年11月22日起,已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再纳入家庭已购住房套数计算范围,已受理的公积金贷款申请仍按原政策执行。


据该中心介绍,若购房者用商业贷款购买了首套房结清贷款后售出,现购买新房并申请公积金贷款,在上述政策调整前,所购的新房子属于二套房,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6倍,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政策调整后,所购新房子属于首套房,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12倍,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该通知还明确,购房者用商业贷款购买了首套房结清贷款后,现购买新房并申请公积金贷款,根据政策新房子仍然属于二套房,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6倍,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若购买首套房时申请了商业贷款,目前仍在偿还后购买新房,申请了公积金贷款,新房子仍然属于二套房,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6倍,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新京报记者 张建

编辑 袁秀丽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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