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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竞争不应以伤害实体经济为代价
新京报 编辑 王言虎
2019-10-21 22:41
互联网企业受益于宽松自由的市场环境,应当为推动合作共赢的新商业文明而努力,而不是以不正当竞争“互相伤害”。

▲“二选一”此类垄断行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更多利润,这些成本最终由消费者买单。创意图片/新京报记者 王远征


据媒体报道,10月20日,某新电商平台向媒体透露,最近接待的一个商家表示,因为遭遇了电商平台的“二选一”,不得不面临裁员500人还是200人的选择。而在平台上,遭遇类似“二选一”的品牌旗舰店数量已经超过千余家。


消息一出,引发了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原本,电商平台“二选一”被视为电商行业的内部矛盾,是一种有争议的竞争手段。但是关于裁员的案例却证明,今时今日,互联网平台的影响力已经远超想象,一旦竞争手段超出必要限度,反而会对社会多重生态造成次生伤害。


所谓二选一,是对平台之间以“独家”手段进行竞争的通俗说法。具体实践中,经常出现部分平台强制要求平台商家必须做出选择,只能在一个平台销售商品和服务的现象。而在互联网平台时代,平台往往会通过“技术限流、搜索屏蔽”强制手段来要求商家不得不进行站队。据媒体报道,当平台启用限流、屏蔽等措施后,一家月销千万级别的店铺可以在短时间内流量归零,消失在用户视线范围内。


表面看,这只是企业之间的商业利益竞争,我们也应当鼓励平台之间以更好的服务和技术升级等参与竞争,进而获得商家的“独家合作”。但如果以技术性强制手段来进行“惩罚”,就违背了正常竞争的规则,成为了挟流量优势以强制性惩罚强迫他人“独家合作”的竞争。


事实上,这样的溢出伤害,根本上是近年来互联网巨头企业的话语权不断扩大的结果,最终,使得在零售行业的生产链条之中,手握流量的巨头占据了优势地位,而生产、销售商品的制造业工厂和品牌商却逐渐弱势。对于部分中小品牌商来说,电商甚至占据了全部渠道的九成以上。


有媒体曾经探访发现,对于品牌商而言,原本可以在多个平台一共卖掉10万件商品,但不得不选择只能在一个平台卖掉5万件,牺牲掉另一个平台卖掉的3万件,其牺牲掉的这3万件商品,背后是企业为此预支的货款无法收回,不得不增加的仓储费用,甚至为了节省生产经营成本被迫压缩生产线,裁减生产和销售员工。这就是互联网企业的倾轧式竞争手段,造成了合作伙伴的实质性伤害。


这并不应该是互联网企业应有的姿态。中国近20年的互联网发展,之所以能够取得如今的成绩,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中,鼓励充分竞争的结果。以电商为例,从早年的eBay易趣、淘宝,到如今的京东、天猫和拼多多,都是在相对充分的竞争环境中,不断通过创新来获得强劲的发展,而发展的背后是互联网开放包容的精神,最终带来商品和服务流通效率的提高。


当前中国经济正在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下行压力未解,制造业转型升级,特别是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已经是政府和社会的共识,每一个失业者的背后是全家人的彷徨无依,让他们承担商业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不负责任的。


互联网巨头应该敬畏手中握有的用户和流量,市场竞争应当以对消费者有益为基本前提,互联网企业受益于宽松自由的市场环境,也应当为推动合作共赢的新商业文明而努力,而不是相反。


 □喻辛(媒体人)


编辑:王言虎   校对: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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