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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公共场所未尽安保义务最高罚10万
新京报 记者 王姝 编辑 陈思
2019-10-21 18:15
大型商场、超市等场所应设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今日(10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对比现行法律,草案新增了公共场所针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草案规定,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对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应年龄范围或者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设置专门人员看守。

 

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游乐场、旅游景区等场所应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场所经营单位接到警报系统警示或者未成年人走失求助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搜寻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违反上述安全保障义务的,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或商场、超市、医院、游乐场、旅游景区等场所,可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罚款。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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