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客户端

好新闻 无止境

立即打开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 删除“隔代探望权”
新京报 记者 王姝 编辑 李国君
2019-10-21 16:10
隔代探望权是指父亲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父母,即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法律应否对“隔代探望权”,即夫妻离婚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权利作出具体规定?自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启动编纂以来,这一问题备受关注。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三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删除了有关“隔代探望权”条款。


现行法律并未对隔代探望权作出规定。此前的一审稿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参照适用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对此,有的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障未成年任何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生活的稳定,隔代探望权的范围不宜规定过大。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将“隔代探望权”条款修改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其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可以参照适用父母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可是二审中,有的意见提出,不应当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加以限制,建议删除二审稿中的上述条款。也有的意见提出,法律不宜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也建议删除二审稿中的上述条款。还有的意见提出,隔代探望权的范围不宜过大,否则不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生活的稳定,建议维持二审稿的稳定。


在各方观点中,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隔代探望权是指父亲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父母,即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现行婚姻法没有规定隔代探望权,一审稿根据司法实践增加了有关隔代探望权的规定,二审稿又作了修改完善。鉴于目前各方面对此尚未形成共识,可以考虑暂不在民法典中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行使隔代探望权,如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据此,三审稿删除了隔代探望权条款。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编辑 李国君 校对 李项玲

来阅读我的更多文章吧
王姝
新京报记者
记者主页
相关专题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

相关推荐
法工委发言人:“同居制度”入法时机还不成熟
时事
与你有关,《民法典》全文来了!
时事
设立“离婚冷静期”,就能挽救那些濒危的婚姻吗?
文化
隐私保护、征地……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哪些法律草案
时事
32名代表联合签名 建议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入民法典
全国两会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 “居住权无偿设立”等四大变化
时事
婚姻家庭编草案分组审议 “隔代探望权”该删还是该留?
时事
事关法定结婚年龄 解读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的变与未变
时事
民法典如何回应“中国之问”与“时代之问”
智库
从李国庆俞渝“互撕”谈起:婚姻如此,不如死党凑合过?
文化

新京报报料邮箱:67106710@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