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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拟明确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
新京报 记者 王姝 编辑 刘梦婕
2019-08-22 12:33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等优惠政策。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其中明确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等优惠政策。


此前二审后,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建议增加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的内容,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今天审议的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增加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医疗服务合作机制的规定,明确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等优惠政策。


此外,二审稿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对此,二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去这一禁止性规定。不过,三审稿仍保留了二审稿的上述条款,并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如果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新京报记者 王姝

见习编辑 刘梦婕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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