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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收养拟增“无违法犯罪记录”限定条件
新京报 编辑 樊一婧
2019-06-25 09:48
二审稿拟将“收养人应当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纳入“收养人的条件”。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二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对比去年8月的一审稿,二审稿拟将“收养人应当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纳入“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去年8月初次审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一审后,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也提出,为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建议增加规定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这一条件。二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收养人的条件”条款中增加了一项条件:收养人应当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一些基层民政机关在现行收养法和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基础上,出台规定,要求办理收养登记,需提交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


对于有配偶者收养子女,一审稿沿用了现行收养法的规定,要求必须夫妻共同收养。不过一审稿同时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如果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单方收养。


对于无配偶者收养子女,一审稿设定了“收养年龄差”,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对此,有的专家学者提出,有配偶者单方收养异性子女,应当与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要求一致,也应当设定“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收养年龄差”。


二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明确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依据前款(即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单方收养)单方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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