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本次公司法修改,拟对股份回购制度作出重要调整,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拟由目前的4个,增至7个,加入“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以及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拟删去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因奖励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的规定。
对此,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公司法修正案草案时,委员刘玉亭、廖晓军都建议,上市公司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应当是合规合法,不能“加杠杆”,扩大债务规模;要加强监管,防止出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保护好公司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而且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资产应该能够偿还公司的债务,并且应当保持资产的流动性,不能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以维护公司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此,应当在修改中予以明确和加强。”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也表示,删除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因奖励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的规定,值得好好斟酌。
“我们不仅仅要基于现在,还要放眼长远”,万鄂湘说,现行法律“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规定,其中的“应当”可以解释为“只能”,只能用公司的税后利润回购公司的股份,“如果现在把这个删掉了,会出现什么情况?不光是贷款,杠杆都可能会加上来了,大股东的权益可以肆意扩张,兴风作浪,那么股市会出现异常的波动,这个问题防不防、怎么防?如果我们只是注重眼前拉抬股市,不注重长远股市的稳定,任凭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来拉抬股价的话,受害的是整个市场包括我们所有的股民,这个问题要引起重视,这一句删不删,应该怎么进行限制,建议深入研究”。
委员欧阳昌琼也认为,股份回购应当平等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份回购的结果不得损害所有股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底线。股份回购的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既要充分尊重公司自治,更需要加强股份回购的监管”。
欧阳昌琼建议,关于股份回购的比例,是5%还是10%?回购的资金来源,回购股份的库存时间到底是半年还是三年?,应该符合国家规定,“建议在公司法中只作原则要求,不作具体规定,通过公司法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具体的规定。比如回购股份的资金从哪里来,公司法里规定死了不好操作,如果是国有和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还得看财政部、国资委有什么规定。授权监管部门比如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作出相关规定修改起来比较方便,实践证明好的,今后在公司法进一步修改的时候再把它吸收进来”。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汪康也提出,删去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因奖励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的规定,“就意味着企业不管在哪里搞到钱,借款也好、贷款也好,搞到的钱都能回购,我觉得可能会造成很大的金融风险。”
他建议,将现行公司法中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修改为从公司的“自有资金”中支出。他认为,如此修改,“能够有效防止企业加杠杆,防止企业回购中出现的各种风险。如果我们把银行的资金,搞到企业回购股票了,最后企业退市了,金融风险将来是很大的,所以限定在‘自有资金’有利于防止金融风险的进一步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