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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疫苗处罚标准拟提至“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
新京报 记者 王姝 编辑 艾峥
2018-10-22 18:59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10月16日,长春长生公司收到了罚款91亿元的顶格处罚罚单,这一处罚依据的是现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0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草案提高了上述条款的处罚标准,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现行药品管理法并未对哪些情形可以从重处罚作出规定,草案则增加了六类从重处罚的情形,其中就包括伪类疫苗,明确提出:生产、销售的疫苗等生物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依照草案的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类疫苗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受到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巨额罚款。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焦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修正草案的说明时说,本次修法的一个重点内容就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解决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弱的问题,为此全面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提高对违法行为罚款的下限或者上限,“例如,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的,罚款的幅度从货值金额的二倍至五倍提高到五倍至三十倍;对生产销售假药等违法行为增设停产停业等处罚。”

  “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对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进行处罚”,焦红强调,草案规定,有生产销售伪类药、违反质量管理规范等行为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没收收入、罚款、十年甚至终身禁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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