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16日对作家查良镛(笔名“金庸”)起诉作家杨治(笔名“江南”)《此间的少年》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一审宣判,杨治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库存书籍。杨治应赔偿查良镛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的30万元及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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