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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调整抗癌药品增值税
新京报 记者 沙璐 编辑 刘国良 倪雪莹
2018-04-27 21:47

  新京报快讯(记者沙璐) 4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等四部门发布《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5月1日起将调整抗癌药品增值税,并公布了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以鼓励抗癌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

  通知称,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同时,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通知要求,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其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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