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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白庙村原党支部书记受贿获刑7年半
新京报 记者 刘洋 编辑 林野 艾峥
2018-04-17 12:56

  新京报快讯(记者刘洋)帮公司在村幼儿园工程招投标中中标、帮助企业在村土地开发中拿工程,通州区宋庄镇白庙村原党支部书记张金生就此向企业索贿,共收取近400万“好处费”,而村“两委”成员也牵扯其中。新京报记者上午获悉,张金生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通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现终审判决已生效。

  根据通州法院的认定,2012年,张金生在利用担任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白庙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协助宋庄镇政府开展白庙村幼儿园施工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通过向崔某等人透露标底等方式,使崔某挂靠的公司中标,其中,张今金生向崔某等人索要了64万余元“好处费”。

  2010年3月,张金生利用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在某公司负责人付某与白庙村村民委员会洽谈土地合作开发过程中,与时任白庙村“两委”成员王某等四人(均另案处理)收受付某的现金300万,其中,张金生拿了100万,促成付某的公司和白庙村村委会签订开发合同。

  2010年下半年,张金生再次利用该职务便利,在付某的公司和白庙村土地开发过程中,与他人共同向付某索要400万,张金生从里边拿了200万。

  2016年7月,张金生案发,被刑事拘留,到案后,他主动揭发他人涉嫌职务侵占犯罪。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张金生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遂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

  张金生不服上诉。上诉中,他认为自己应构成自首和重大立功,原判量刑过重。

  经北京市三中院审理认为,张金生是被传唤到案,没有自动投案行为,他揭发他人犯罪线索构成立功,但尚未达到重大立功的标准,故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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