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昨天从最高检和公安部获悉,由两部门联合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要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负责人称,新规实施在即,需要对具体工作机制进行适当调整或者细化的部分,下一步将专门制定实施办法,并及时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同时也将加强学习培训,转变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执法观念和侦查办案方式,进一步深入推进公安经侦执法规范化建设。
修改后的《规定》是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般不得采取限制人身等强制措施
新规增加规定,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采取调查性侦查措施,但是一般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或者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在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中,对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有可能会导致相关企业经营无法继续。为此,规定提出要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加强统一审核,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逐案逐人审查采取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发现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诉讼程序终结前不得处置涉案财物
在对涉案财物的处置方面,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立案审查延长期限缩短
近年来,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频发。在案件管辖方面,新规明确,对于这类案件,犯罪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并由一个地方公安机关为主侦查,其他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必要时,可并案侦查。
此外,对于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事先向同级检察院、法院通报和协商。
按照此前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特别重大、复杂的经济犯罪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以延长至60日。但按照新规,对于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公安机关接受后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缩短为延长30日。
检察院可派员介入重大案件侦查
此外,公安机关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可以听取检察院的意见,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公安机关办理跨区域性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向检察院通报立案侦查情况,检察院可以根据通报情况调度办案力量,开展指导协调等工作。
执法过错致国家赔偿责任人将被追偿
与2005年版的《若干规定》相比,新规在“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方面的规定也更加细化。
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如果存在越权管辖或者推诿管辖,违规立案、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违规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违规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等情形,应当责令依法纠正,或者直接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纠正决定。
对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要求,对于导致国家赔偿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偿其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解读1
原有规定与经侦执法实践已不相适应
现行相关规定,是公安部于2005年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部经侦局负责人说,原有规定在过去十多年内,在细化公安经侦执法办案程序、统一规范执法行为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近年来经济犯罪形势更为复杂严峻,诸如非法集资、传销、合同诈骗、制售假币、侵犯知识产权以及互联网金融、证券期货等领域的犯罪手段不断升级,个别领域的犯罪规模不断扩大,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可以说,公安经侦执法环境已经发生深刻变化,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已经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挑战,原有规定与公安经侦执法实践需求之间的不适应甚至相冲突的现象已经显现,急需从顶层设计层面加以改变。”
2015年4月,最高检和公安部正式启动《规定》联合修订工作,历时近三年完成修订。
新规对案件管辖、立案撤案、侦查办案中的强制措施以及涉案财物处置等系列问题都做了进一步明确和规定,这些问题也正是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的环节。
新规由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从部门规章转变为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效力上也将更具刚性和权威。
解读2
个别地方公安机关执法过错侵犯产权
产权保护是近年来的热点话题。公开报道显示,去年8月和今年4月,中央深改组两次会议都讨论了依法保护产权、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的问题,并先后下发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央文件。
公安部经侦局负责人坦言,公安机关作为市场经济秩序的捍卫者,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的主力军,承担着依法保护产权的重大责任,在严厉打击侵犯产权经济犯罪活动、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合法产权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认,个别地方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因执法理念落后、执法不规范甚至执法过错而侵犯产权的现象确有存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此前在接受采访时说,一些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对企业涉案人员特别是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动辄采取羁押措施,对企业财产动辄全额查封、扣押冻结,以至于“办完一个案子,就垮掉一个企业”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此,《规定》提出,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要规范使用调查性侦查措施,准确适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就是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既要依法履行立案打击犯罪的职责,又要慎重选择侦查手段,最大限度减少对经济社会正常秩序的干扰。”
新京报记者 王梦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