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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批评报道获冤狱,对“铸案者”当追责到底
新京报 编辑 艾峥
2017-09-16 02:30

  ■ 观察家

  这起冤案算是“积案”,但就算如此,考虑到罗织罪名的恶劣,对相关铸案者的责任追究也不能含糊。

  据《新华每日电讯》报道,2002年11月,临汾汾西县,因为一则学校乱收费的监督报道,时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临汾市分公司汾西代办所副所长的田晋文,就遭到时任汾西县委书记张德英的打击报复,捏造各种证据将他打成贪污犯,判刑11年,还被游街。田晋文的妻子、弟弟、妹夫及另外3名相关人员均受牵连,陆续被判刑。

  今年4月28日,法院终于再审改判田晋文无罪,并于8月8日对他做出国家赔偿100万余元的决定。

  冤案得以平反,不仅是蒙冤者及其家庭之幸事,更是司法纠错机制发挥了作用。但平反或赔偿,不意味着正义该画上句号;反思的落点,还需落在对相关铸案者的责任追究上。

  从此前被曝光的冤案看,有的冤案得以发现,是因为出现了新证据、新情况,而当时的司法人员因为技术限制等因素,在客观上没有能力把握这些证据,同时也按照法定标准进行了裁判,这类冤案可能难以完全避免。

  但如果是权力行使者为了一己私利,炮制了冤案,那就是罗织罪名,滥用权力者就应得到法律的严惩。从新闻报道看来,田晋文蒙冤,就是因批评报道遭到时任县委书记的报复。

  若报道属实,那么冤案的直接“制作者”(相关司法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罪。报道有个细节称,在案件未经法院审理的情况下,汾西县就召开公处大会,田晋文戴着手铐脚镣,脖子上挂着贪污犯的牌子,与另外3名同案人员一起被押到汾西县广场游街示众。如此做法,简直是对司法二字的亵渎。

  或许有人会认为,这些司法者也许也有苦衷,也许是迫于“上面”的压力,无奈之下才这样做。可司法权是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司法者仅应服从于法律与正义。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有着何种苦衷,只要滥用了司法权,都将被依法严惩。

  考虑到该案中被指为指使者的是落马县委书记,很多人会生出疑问:若冤案幕后的权力黑手并没有亲手制造冤案,而是主使,那是否只需承担党纪或行政责任呢?

  不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违法干扰、过问司法人员办案,炮制冤案,则构成滥用职权罪。

  就田晋文一案,虽然时任县委书记张德英已因贪污落马,但若查实他还存在陷害他人入牢狱的情节,显然还需依法追究。不能因为他已因贪污获刑了,就对可能存在的其他罪责既往不咎。

  如今,田晋文和妻子已经被平反并得到赔偿,令人欣慰。目前,他还有亲友5人也受到刑事追责,现已经提出申诉,期望有关部门能予以重视,并依法、公正、公开作出处理。

  这起冤案算是“积案”,是以往的遗留问题。而今,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预防、打击违法干扰司法行为的机制,十八大以来,冤错纠错大幕已启。对此,一方面,要对那些冤假错案——哪怕隔得再久,都应及时启动司法纠错与相应追责,绝不含糊;另一方面,要借这些离谱个案反思教训,避免任何一丝重蹈覆辙的可能。

  □舒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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