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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外地开展党建活动不能乘飞机
新京报 记者 沙璐 编辑 王晓琳
2017-09-05 02:31

  财政部等三部委发文明确党建活动“八个严禁”,相关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新京报讯 (记者沙璐)日前,财政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联合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党建活动经费支出标准,不能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据悉,这是首次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党建活动进行规范。

  个人不得领取交通、伙食补助

  记者注意到,《办法》规定了党建活动经费的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等,并明确了相关标准和列支渠道。

  《办法》规定,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伙食补助。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

  租车费用,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其他费用中,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讲课费则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办法》同时要求,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办法》对活动内容、地点、用餐等做出限制性规定,即“八个严禁”。包括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办法》首次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党建活动进行规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各单位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据相关负责人解读称,《办法》适用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包括中央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基层党组织)。考虑到事业单位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资金来源较多,《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印发《办法》是为进一步夯实基层党组织建设,切实保障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正常有序规范开展,加强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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