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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出台公证执业“五不准” 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办理被禁
新京报 记者 王梦遥 编辑 吴娇颖 李丰
2017-08-14 18:09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今天(8月14日),记者从司法部获悉,司法部近日印发了《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行为,其中就包括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

  司法部文件称,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公证机构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外)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此外,《通知》中的“五不准”还包括: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和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

  具体来看,公证机构、公证员应严格审查公证申请人的身份,告知冒充他人、伪造证件、骗取公证书的法律责任后果,未经证件视读、单独谈话、交叉印证、身份证识别仪核验等程序,不得办理公证。申请人使用临时身份证,公证员未到公安部门核实的,不得受理公证申请。对涉及敏感、重大权益事项的公证申请,应当由有经验的公证人员认真审核。

  在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时,公证机构、公证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

  《通知》称,各地司法厅(局)要立即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一个公证机构、公证员,加大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要加快推进公证工作改革,大力拓展金融、知识产权、司法辅助等新型领域公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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