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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院三部:被刑讯逼供后,犯罪嫌疑人的重复性供述一并排除|政解
新京报 记者 王梦遥 编辑 郭红梅 倪雪莹
2017-06-27 12:22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在司法实践中,假如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获取了有罪供述,随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次就同一事实所做的有罪供述,能否当作证据?对于这一争议较大的问题,6月27日“两院三部”发布的文件中做出明确规定。

  “两院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显示,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在谈及“重复性供述”时表示,这一规定首先确立了重复性供述排除的条件,要求作为排除重复性供述的前提,侦查人员一开始采取的非法取证行为只能是刑讯逼供,而不能是其他的非法取证行为。不仅如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来作出的重复性供述还必须与前面的刑讯逼供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不过,陈瑞华也表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重复供述的情况十分复杂,对这类重复性供述如果采取一律排除的处理方法,也不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意图。

  因此,《规定》还明确了2种例外情形,即: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这也就是说,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讯问人员告知诉讼权利以及认罪后果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做出有罪供述的,该供述就不再被列入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表示,这一规定对于解决现实中争论已久的问题提供了明确依据,同时丰富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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