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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自己家跳楼”要赔偿?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 新京报快评
新京报 记者 刘昌松 编辑 王磊 王晓琳 魏显勇 王琳
2017-06-05 15:49

  ▲图片来自视觉中国

  朋友在自己家中跳楼,自己要负20%的责任?近日,某法院的一纸判决引发网友热议。

  据媒体报道,乌鲁木齐市民陈先生电话邀请心情不好的前同事芳芳来家中做客,在陈先生到厨房准备水果时,本来坐在客厅的芳芳突然从客厅窗户坠下五楼身亡。芳芳的父母将陈先生告上法庭,索要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近30万元。涉事法院认定陈先生有一定过错,承担20%的次要责任,判决其赔偿芳芳家人8万元。

  俗话说,法律不外乎人情。可能因为太出乎一般人情,该判决引起了一边倒的质疑:以后还敢不敢邀请朋友到家玩了?

  其实,法律有时会基于向善维度更高层次的公平正义考虑,让“无辜者”担责。例如,曾一度引起舆论强烈关注的“烟灰缸将楼下行人头部砸成重伤案”,法院即判决有可能致伤的楼房住户,各承担近1万元的责任。当时适用的是民法公平原则,之后侵权责任法又作出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彼案中除烟灰缸主人外,21名住户都是“冤枉”的,但基于对行走在楼下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保护考虑,法院让“可能的侵权人”分担损失,实现相对正义。但这里用的是“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

  除了诸如此类较少平衡规则外,法律大多同人情是一致的。

  该案中,法院判决陈先生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6条,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必须严格考察行为人是否有过错。

  

  ▲图片来自微博截图

  法院给出的理由是,陈先生“明知芳芳当时心情不好,本应当给予安慰并注意她有无反常行为,但其未预料到芳芳会发生从其家窗户坠落而亡的严重后果,陈先生理应承担责任。”

  可见,法院认定陈先生有过错,过错形式是“疏忽大意”。但这种认定过于牵强。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而没有预见,从而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这里面“应当预见”是指一般人“能够预见”并“加以注意”的义务,就是平时所说的“大家都会想到,我咋就没有注意到呢”。

  具体到本案,芳芳受到单位领导的批评,心情不好,陈先生作为关系较好的前同事,邀请其到家中做客,开导开导她,这当然没有错;将心情不好的朋友请进屋后,到厨房准备点水果,然后再边吃水果边开导朋友,这更是人之常情,何错之有?

  芳芳是成年人,受单位领导批评心情不好,是正常的心理反应,旁人都能预见到;但因此会产生跳楼等寻短见的举动,就完全是超出常人预料之外,就算是心理专业人员,恐怕也未必“能够预见”。

  法谚有云:法律不强人所难。该案判决为陈先生所设定的“注意义务”,就有强人所难之嫌,会让人产生“朋友交不得”、“朋友更帮不得”的不良社会导向。

  退一步说,如果本案是调解结案,陈先生自愿“补偿”芳芳家人8万元甚至更高,是没有问题的,那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但法院以判决结案,且判决陈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则是来自司法的“强制干预”。这需要严格依法作出令人信服的、合理合法的解释。

  文/刘昌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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