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京报快讯(记者 赵毅波)据央视消息,6月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华润集团原董事长宋林贪污、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宋林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
华润集团成立于1938年,2016年在全球500强中位列第91位。宋林于1985年进入华润集团,从经理一路做到集团董事长,还曾兼任万科董事会副主席。
宋林案最早始于三年前。2014年4月,记者王文志以公民的身份,向中纪委举报宋林包养情妇,并涉嫌巨额贪腐的违法违规行为。很快,宋林在华润集团官网刊发个人声明称,“举报内容纯属捏造和恶意中伤”。但也就在同月,中纪委在官网宣布,宋林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带走调查。
2015年9月,中纪委表示,宋林因严重违反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收受贿赂,贪污公款,与他人通奸等,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同时最高检宣布,对宋林以贪污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今年2月,宋林一案在广州开庭,宋林被控贪污、受贿合计约3310万元,宋林当庭认罪。
广州中院表示,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宋林利用担任华润创业总经理、华润万家董事长、华润集团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领取华润创业认股权、在下属公司报销个人费用等方式,侵吞公共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74.075万元。2005年至2012年,被告人宋林利用担任华润集团总经理、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合作、投资入股、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32.3489万元。
广州中院称,被告人宋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宋林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待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贪污、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