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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宝马案”嫌疑人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1年
新京报 记者 王煜 编辑 戴玉玺 刘喆
2017-04-01 14:53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煜)备受关注的南京“宝马案”今日(4月1日)一审宣判,南京秦淮区法院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嫌疑人王季进有期徒刑11年。

  新京报此前报道,2015年6月20日下午,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友谊河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南京牌照的马自达轿车,遭到一辆西安牌照的宝马轿车横向撞击,车身解体,车内两人当场死亡。随后,宝马车还撞上了一辆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和一辆出租车。随后,警方在距现场三四百米处找到满脸是血的宝马车驾驶员,并将其控制。南京警方确认,宝马车通过路口时车速高达195.2公里/小时。

  事发后,南京警方称,肇事者王季进无吸毒史、未酒驾,系普通商人。2015年6月28日,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向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肇事者王季进。

  同年8月31日,南京市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肇事者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随后,中国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维持了上述鉴定意见。

  今日下午,遇难者代理律师、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曹艳秋告诉新京报记者,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今日一审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嫌疑人王季进有期徒刑11年。

  南京市秦淮区法院随后通过官方微信公号,发布了上述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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