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梦遥)3月1日上午,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3个司法解释。记者注意到,《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明确,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法执行局局长孟祥就此表示,增加这一规定是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还明确,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2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1至3年。
孟祥称,此前的规定中没有规定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导致一旦被纳入失信名单就等于被判了“无期徒刑”,大量失信被执行人无法从失信名单库中删除,纳入失信名单人数不断增多。截至目前,各级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673.4万例,且人数还在不断增加。不规定纳入失信期限,不利于激励失信被执行人纠正失信行为,使公布失信名单制度“以惩促信”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本次修改还增加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纳入失信名单针对的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对确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一般不予纳入。
对此,孟祥强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虽然可以免受失信惩戒,但仍然不能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所列消费行为,包括乘坐高铁、飞机,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即还要被限制消费,对被执行人的限制仍然较为严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