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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界不应继续回避“能否惩戒熊孩子”
新京报 记者 佘宗明 编辑 王晓琳
2017-02-22 02:30

  ■ 观察家

  能在“教育惩戒权”上打头阵,是好事。接下来,更重要的是借鉴既有的成熟做法,对“教育惩戒权”充分界定,否则学校和教师也会因为缺乏规范而不知所措。

  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

  “熊孩子”可以被惩戒,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罕见的提法。

  教育部《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赋予班主任的,只是“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青岛允许“适当惩戒”无疑属于自主延伸。

  “惩戒”不等于体罚,比如罚抄课文;体罚只是惩戒手段里的一种,但往往也是最重的那种。狭义上的“体罚”,主要是指直接接触学生身体使之产生痛苦、伤害的管教措施,包括打手、掌掴、踹踢、鞭笞等。在青岛明确“适度惩戒”内涵前,认为其会给“体罚”解禁,或是误读。

  鉴于“惩戒”可能为体罚打开一道口子,青岛作为国内首个“吃螃蟹”者,难免会为争论者提供观点交锋的新靶子。

  有争议,往往意味着基于“绝对是非”的共识难以达成。在可否惩戒学生问题上,当下的争论,就呈现出“各说各有理”的局面。

  支持“惩戒”者认为,教育理论是彩色的,教育实践却经常是灰色的,把“教育是爱的艺术”窄化成“教育只能用爱心”,是纸上谈“教”。它预设的前提——“所有学生都可被感化”不靠谱,极少数学生只有惩戒才能从歧途被拉回正途;反对者则认为,主张对孩子惩戒,是教育的低级、无能与粗糙。

  但也应该意识到,支持“惩戒”容易滑向支持体罚:觉得对极少数学生“当惩则惩”的,能拎出一堆古训来,“不打不成器”、“黄荆条子出好人”等。另外,体罚权在英、法、韩等国家都得到了承认。

  在我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明确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不过,随着反对体罚声浪的高涨,很多地方又出现了矫枉过正的现象。很多学校往往“退一步”变成回避惩戒,很多教师都会有意识避免因惩戒惹来“体罚”质疑。

  对青岛的做法,没必要急着用某种舆论正确去棒杀。它的出现意味着,教育界不再回避“教育惩戒权”。在此情景下,不妨允许地方先试点,从多元化实践中寻找最优解决方案。

  相较之下,将“教育惩戒权”导入规范路径,才是更重要的。比“能否惩戒学生”更重要的是“怎么惩戒学生”。

  “适当惩戒”的内涵显然亟待细化,其方式和适用条件也需要明确限定。在美国部分允许学校对学生惩戒的州,惩戒须遵循几点原则,如“善意原则”(惩戒要以帮助学生为唯一目的,不得恶意报复或虐待)、“合理原则”(处罚力度与学生违纪情节保持均衡,不得超过合理尺度),这可资借鉴。

  如果青岛方面允许“惩戒”顺带着放开了“体罚”,那要规范的就更多了。在英法等国家,体罚学生虽被允许,但严格限制教师的自由裁量权。体罚事项要交由专门机构裁定乃至执行,不允许私自体罚,要将体罚从“人对人”变成“制度对人”;体罚也要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等。

  能在“教育惩戒权”上打头阵,是好事。接下来,更重要的是借鉴既有的成熟做法,对“教育惩戒权”充分界定,否则学校和教师也会因为缺乏规范而不知所措。

  □新京报评论员 佘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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