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13日上午9点,内蒙古巴彦淖尔中院按照最高法的再审指令,对当地农民王力军收购玉米获刑一案进行开庭再审。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了解到,庭审中,巴彦淖尔市检察院作为公诉方,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王力军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经营罪。辩护律师为王力军进行了无罪辩护。
公诉方认为,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但在律师看来,自2016年2月6日起,个人收购粮食已经不为“国家规定”所禁止,王力军作为农民收购粮食的行为,也非行政违法行为。
庭审持续了一个半小时,法庭宣布择日再宣判。

▲2月13日,王力军站在原审被告人席上。 图片来源/央视
▲视频丨内蒙“收购玉米获刑案”再审:双方达成无罪共识,法庭择日宣判。 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
▲视频丨农民收购玉米获刑案再审未宣判,动画回顾案情。 新京报“动新闻”出品
控辩双方达成一致:不构成违法经营罪
2月13日上午9点整,审判长宣布开庭,两位法警分别搀着王力军的两条胳膊,将他送上被告席。
这是王力军第二次坐在被告席上。
第一次是在2016年4月5日的一审开庭。这一天,当庭认罪的他心情沉重。
10天之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下达了判决。临河区法院以被告人王力军没有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进行粮食收购活动,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由,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第一次庭审之后,王力军从一名普通的农民,变成了一个高墙外的罪犯。
再审当天,王力军在法庭上语气坚定,当法官请他陈述时,他坚定地表示,不认为自己犯了罪。
此次开庭的前一晚,王力军本打算早点休息,以最好的精神状态面对庭审。躺在床上,他脑子却不住地运转,反复地默念庭审上他要说的话,又想到自己有希望恢复自由,兴奋地一整晚只睡了2个小时。
与一审不同,今日的庭审对外公开,法庭旁听席上座无虚席,有至少50人,除了王力军的家属、媒体,还有巴彦淖尔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单位代表参与了旁听。
虽然当庭没有宣判,但公诉方认为,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行为不具有相应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且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因而,公诉方认为,王力军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经营罪,推翻了一审的说法。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最高法就此案认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在前三项规定明确列举的三类非法经营行为具体情形的基础上,规定的一个兜底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项规定应当特别慎重,相关行为需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且要具备与前三项规定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严格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
公诉方的观点,与最高法的再审决定意见相符合,也与王力军的辩护律师达成一致。
在庭审中,王力军的律师王殿学也陈述了其观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出台,主要是规范粮食流通秩序,如果购买者行为没影响粮食流通秩序,没恶意抬高价格,便没有违背该条例的实质精神。
在王殿学看来,王力军收购粮食之后,没有进行囤积居奇、投机倒把等行为,没有危害到我国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不仅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反而有利于解决农民卖粮渠道不畅的问题。”
这次的再审让王力军卸下了压在心头近一年的大石头,觉得自己即将自由,从一名罪犯,变回了一位农民。“我很高兴,我快要自由了。”庭审结束后,王力军高兴地对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说。

▲2月13日,王力军非法经营案再审公开开庭审理,图为审判长主持审理。 图片来源/内蒙古高院官方微信
庭审聚焦是否违反行政法规
尽管控辩双方在王力军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经营罪这一点上达成共识,但就是否违反行政法规进行了辩论。
公诉方认为,王力军违反了行政法规,具有行政违法性。
公诉方提出,王力军未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工商户执照,属于无照经营,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公诉方认为,根据《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8条,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本案原审被告王力军年收购玉米数量远超过50吨,因此王力军未依法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收购玉米的行为违反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诉方说。
而王力军的辩护律师王殿学和另一位辩护律师张雪峰认为,王力军的行为并不违反行政法规。
王殿学在法庭上列举称,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将第一款中“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依此条例,非公司的个人收购粮食已不需要取得资格,这是新条例对个人收购粮食的限制条件的取消。因此,自2016年2月6日起,个人收购粮食已经不为‘国家规定’所禁止,王力军作为农民收购粮食的行为,也非行政违法行为。”王殿学在辩护词中写道。
2016年9月14日,国家粮食局出台《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收购粮食资格的要求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其中第三条规定“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王殿学认为,这一管理办法也能证明,农民收购粮食不违反行政法。
对此,公诉方称,2016年2月6日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的修改在当时并未对农民收购粮食全面放开。本案原始判决是在2016年的4月,在此之前,也没有全面放开。
之后在2016年9月,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才对农民收购粮食全面放开。所以,公诉方认为,王力军在行为发生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因而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行政违法性。

▲2月13日,王力军非法经营案再审公开开庭审理,图为法庭内景。 图片来源/内蒙古高院官方微信
专家观点
专家:不应追究王力军的行政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认为,王力军的行为是否违反行政法,应该由工商局、粮食局等相关行政部门来判断,检方没有认定行政违法职能。如果不构成犯罪,检方谈是否违反行政法意义不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则认为,公诉方的认识有一定的道理,要按照行为发生时的法律依据,来判断王力军的行为是否违法。
根据案卷,王力军于2014年到2015年收购玉米,在当时的确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
“但是,法律上有个法律术语:从旧兼从轻。以本案为例,当考虑是否对违法行为人王力军进行处罚的时候,要考虑到对他刑事处罚的时候,他的行为是否是已经不违法了。如果允许,应该按照‘从轻’的原则,从有利于王力军的角度来处理。”王敬波说。
王敬波表示,从“从轻”的原则来说,她不认同公诉方的意见,不应追究王力军的行政责任。
王敬波认为,公诉方有权提出被告构成行政违法,也有权移交给相应的行政机关,但是无权认定。最终,法院和检察院都要将相关材料移交给行政机关来认定王力军是否违法,这次开庭只针对王力军的刑事案进行判决,法院可以经由司法建议的方式建议司法机关进行裁决,也可以不建议,这是属于法院的裁量权。
王殿学和另一位辩护律师张雪峰辩护认为,王力军的情况很特殊,中央文件鼓励放开粮食市场,鼓励不同的主体进入粮食流通领域,而且全国各地有很多像王力军这样的人在收购粮食,国家实际上是采取一种默认的态度,因而不应该追究其行政责任。
▲直播回看丨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获刑案今日再审择日宣判。 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
链接 王力军的庭审最后陈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大家好!
我叫王力军,本是一个奉公守法,本本分分的农民。
家有一儿一女,一位七十多的老母亲,是这五口之家的顶梁柱,没想到2016年4月15日,却成了一个高墙外的罪犯,这一结果让我以及家人非常痛苦和不解,也很无奈。
从2015年3月27日我被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31日取保候审,到2016年4月15日被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2万元,我从一个合法的农民,变成高墙外的犯人,人生自由受到了限制,不能自由地走出临河区,身心受到沉重的打击。
我一直认为, 我们收购农民的玉米,为农民减轻了卖粮食难的问题,我提供脱粒机、运输工具,为农民减轻体力劳动,以及运输机到粮库排队等麻烦,为粮库及时回收农民的玉米起到了桥梁与纽带的作用。
我们家世世代代是农民,深有体会,应该是件好事,咋就犯罪了?
直到2016年12月29日我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让我又看到希望,在此我 深深地感谢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以及媒体对我的帮助,感谢最高法给我的这份再审决定书,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也感谢国家粮食局颁发的《粮食收购管理资格审理办法》规定农民今后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不用再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我恳请中院判我无罪,让我轻轻松松地做一个守法的农民,让我闲置在家两年多的脱粒机以及农用车再响起来,为我们家庭和周边的粮农,再忙碌起来。
在此谢谢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辩护律师,谢谢你们,也谢谢到场的媒体和各界人士。

▲2月11日,王力军在自家门口的玉米堆里。 新京报记者 江峡 许研敏 摄
新京报记者 付珊 编辑 张太凌 校对 郭利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