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宣判“乔丹”商标案 争议商标应撤销、拼音商标未侵权
2016-12-08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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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快讯(记者沙璐)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体育公司注册商标,涉嫌侵犯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系列案件公开宣判。最高法判定“乔丹”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认定乔丹公司的“乔丹”商标应予撤销,并判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乔丹体育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2000年起,该公司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注册了“乔丹”、“QIAODAN”、“侨丹”、“桥丹”、“乔丹王”以及与迈克尔·乔丹两个儿子的名字“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中英文写法一致的多个商标。因认为这些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姓名权,2012年,迈克尔•乔丹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要求撤销乔丹体育的相关注册商标。不过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乔丹体育的一系列商标注册。随后,迈克尔·乔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驳回了乔丹的诉讼请求;而后他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次败诉。
最终案件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审理认为,因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乔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等情况均不足以使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合法性,故认定乔丹公司的三件“乔丹”商标应予撤销,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但是,迈克尔•乔丹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
本次公开宣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了由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