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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停车场可办不动产登记
新京报
2016-09-15 02:30

  住建部、国土部联合发文,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减少停车泊位前提下,可配建不超过20%的附属商业面积

  新京报讯 (记者赵实)随着城市机动车保有量的逐渐增加,停车难已成为普遍问题。昨日,新京报记者了解到,为破解停车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发布新政,从规划审批、供地政策等多个方面,鼓励增建停车场,而且,停车场今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允许配建附属商业面积

  住建、国土两部门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提出,可充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分层规划停车设施,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的地下,布局公共停车场,以促进城市建设用地复合利用。

  此外,为鼓励停车产业化,《意见》明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面积,原则上比例不超过20%。通过分层规划,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将被认定为相应地块性质兼容社会停车场用地。

  停车场可办不动产登记

  《通知》还提出,如新建建筑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以及随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在规划审批时,将获得一定容积率奖励。这意味着将鼓励超配建设停车场。

  为鼓励增建公共停车场,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

  值得注意的是,今后,停车场权利人可依法向停车场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通知》规定,停车场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以及工业、商住用地中配建停车场的,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

  据了解,下一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还将研究出台相关政策,鼓励路内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实行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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