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硕)今年是我国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30年,27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情况。对于业内外“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最高检未检办副主任史卫忠表示,目前对于我国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还应当经过大量的实务论证和理论研究。
近年来,以同学间欺凌弱小和敲诈勒索为典型的校园暴力事件呈上升趋势。校园暴力犯罪往往团伙性较强,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作案手段残忍,不计后果,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此外,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等恶性犯罪案件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有观点认为,应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对此,检察机关是什么态度?
5月27日上午,最高检院未检办副主任史卫忠在回答新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基于国情的差异,各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目前我国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应当经过大量的实务论证和理论研究。他表示,在这方面检察机关将结合办案进行深入研究和思考,为有关问题的妥善解决提供参考依据。
史卫忠介绍,最高检去年出台《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要求对于办案中发现的已经涉嫌犯罪但因年龄问题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以及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组织等要加强协调、配合,通过加强管教、社会观护等措施,预防再犯罪”。同时,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监管,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史卫忠表示,目前,对于一些因年龄问题而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关也进行了一些探索。比如,2015年初开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推动并配合区公安机关开展对违法未成年人警官警戒制度,由警官出面,检察院人员在场,给未成年人讲明危害性,同时还委托司法社工进行三个月的帮教,根治恶习。此外,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也做了探索,对不能做行政处理的未成年嫌疑人建立档案,由检察官与其深入交谈,加强普法教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