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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董事长同一职位超3任期应交流
新京报 编辑 李丰
2016-05-05 02:30

  企业领导调离后,应继续对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

  新京报讯 (记者温薷)近日,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国企董事长在同一职位任职超过3个任期,同时还能任满1个任期以上的,一般应进行交流。同时,包括企业纪委书记、财务总监在同一单位任满相应年限,都应交流。

  纪委书记同一企业任满6年应交流

  意见提出将加强企业领导人员交流。董事长在同一职位任职超过3个任期,同时还能任满1个任期以上的,一般应进行交流;内设监事会主席(监事长)、纪委书记、财务总监在同一单位任满6年、57岁以下的,一般应进行交流。

  同时,北京市还提出,将有针对性开展市属企业之间、市属企业与党政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促进复合型领导人员培养使用。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在相同、相近行业内或同类、相近岗位进行交流。不过,根据企业领导人员培养锻炼或工作需要,也可跨行业、跨领域交流。

  对于从企业交流到党政机关的,领导人员“新职位”将参照本人的业绩表现以及原岗位级别,作为参考。在企业领导人员调离后,还应当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

  企业领导人员注重从党支部书记中选拔

  意见要求,国有企业应建立完善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之间重大问题决策沟通机制,对拟研究的重大问题加强事前酝酿,形成分工明确、协调一致的治理机制,保证党委在企业改革中把关定向。

  同时,意见还强调加强专职副书记配备。市属国有企业党委书记担任企业其他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设立1名专职抓党建工作的副书记。

  据了解,对于党委书记由市委管理或批准任职的市属国有企业,“专职副书记人选”由市委组织部或者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国资委党委等相关部门提名和考察,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免程序。

  意见还称,党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发展途径将拓宽,对于企业党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应进入党委(常委)。同时,应注重从优秀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企业领导人员,使党支部书记岗位成为发现、培养、考察复合型领导人员的平台。

  党组织活动经费年人均不低于200元

  同时,应规范党的机构设置和加强人员配备。城市公共服务类、特殊功能类国有企业,党员人数较多的,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要分设。党的内设工作部门人员编制分开计算。

  意见还提出加强经费保障的要求。党组织工作活动经费,按党员年人均不低于200元的标准核定,从事业经费或企业管理费中列支,纳入企业年度预算。

  此外,意见强调,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纪委书记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聚焦主业强化监督。企业领导人员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北京市还提出,将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抓党建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测评,研究制定党建工作考核与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及薪酬激励挂钩的措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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