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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案量刑起点从5000元提高到3万元
新京报 记者 王梦遥 编辑 李雪莹 李丰
2016-04-18 10:55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今天上午,最高法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在现场获悉,《解释》对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做出规定,包括将两罪“数额较大”的量刑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3万元,同时对其他档次的量刑标准做出了相应调整。

  去年8月通过并于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罪做出重大调整,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模糊概念代替过去具体涉案金额的规定。此次发布的《解释》是对具体金额的明确。

  《解释》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介绍,需要注意的是,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数额提高到3万元,并不意味着低于3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一概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根据《解释》,贪污受贿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

  该司法解释从4月18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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