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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手机就劝退,校长有无法治常识
新京报 编辑 戴玉玺
2016-03-29 02:30

  议论风生

  今年3月初,河北沧州一中12名高中生因在校携带或使用手机陆续被劝退。媒体报道后引起热议,该校近日发布声明,维持劝退的处理决定,“严肃执行校规,体现了学校为大多数学生负责的担当。”这种典型的粗暴教育,却有不少人为校方的“铁面无情”点赞,亦可谓一项奇观。

  校方一直拿校规说事,仿佛自己是刚正不阿的执法者。但校规不能与国法相违,是基本的常识。学生有法律赋予的受教育权,不能单凭一纸校规就予剥夺。要说援引规定,《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显然比校规规格要高,其明文规定,对违反校规的学生“不应以停课、劝退等形式剥夺学生学习权利”。

  《细则》同时规定:“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而现在的情况是,学校先予劝退,家长又跑到教育局要求调查。学校用不合法理的校规处置学生,可谓法盲“执法”。

  此外,学生家长多次问学校劝退学生的依据,相关工作人员回复称,“学校学委会上,校长提出‘用手机的学生就要被劝退’后,参会人员没有反对,就通过了。”既没有民主讨论,又没经学生同意,校长一句话就成了校规,12名学生的前途于是葬送。这不是“不教而诛”,什么是“不教而诛”?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背景的当下,学校理应成为法治教育的滩头阵地,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及其管理者的校长,更应具备法治常识,熟知权利和权力边界,而在这一事件中,我们看不到丝毫这种意识。身为一校之长,连最起码的教育法规和学生权利都不知,真是令人大跌眼镜。这也提醒我们,教育部门在选聘校长之时,不光看教学和管理能力,有没有法治思维,法治意识强不强也应该是重要指标,最起码不能让“法盲”当一校之长。

  对于此事,被劝退学生受教育的权利需要尊重,但也不能止于此,涉事校长该如何追责,有关方面也要考虑。

  □西坡(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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