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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搞楼市“限涨令”,有些不妥
新京报
2016-03-20 02:30

  ■ 来论

  过去半年来,苏州房价涨幅一度领跑全国。日前,苏州市政府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其中明确,商品房在对外销售时,同批次房源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宜调高,6个月内调高幅度不宜超过6%,12个月内不宜超过12%等等,这也被称作“限涨令”。

  当下,全国楼市呈明显的分化之势,一二线和一些重点城市楼市回温明显。这种情况下,苏州市政府实行某些调控或无可厚非,但直接限制房价涨幅,不太妥。

  都知道,现代政府运行的一个根本要义是小政府大服务,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我国《价格法》虽然规定了,特殊时期政府可就一些商品实行限价、限涨(涨价幅度)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但一方面,商品房已具有基本完全市场竞争的特性,不属于政府可随意干预定价商品的范畴;另一方面,即便苏州房价涨势符合政府可进行价格干预的情况,出台干预措施也是国务院或省一级政府才有的权力,市州府不经授权即干预,不合程序。

  现实证明,“限涨令”并非稳控楼市价格的好法子,12%以下的楼市限涨幅度规定,没准就变成政府默许的12%以下自由“涨价令”。稳控地方楼市,需要的是政府施政韧性,而不是任性。对地方来说,与其搞房价“限涨令”,不如在增加市场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等方面多下工夫。

  □余明辉(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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