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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奢会诉新京报等媒体案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
新京报 记者 贾世煜 编辑 李雪莹 李媛
2016-03-13 09:04

今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听取“两高”工作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做报告。新京报记者 陈杰 摄

  新京报快讯(记者贾世煜)今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听取“两高”工作报告。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世奢会诉新京报等媒体案被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

  最高法工作报告提到,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依法审理世奢会(北京)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相关媒体案件,认定有关报道不构成侵权,切实保护新闻舆论监督权,积极拓展宣传途径,传播法治正能量。

  最高法工作报告在附件的“部分用语说明”中对世奢会诉相关媒体案件作出详细阐述:2012年6月,《南方周末》及其官方网站刊登了《廉价“世奢会”》、《他原来是一个演员,世奢会中国代表处首席执行官欧阳坤前传》梁文。《新京报》及其官方网站刊登了《“世奢会”被指皮包公司》一文。世奢会(北京)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上述文章损害其名誉为由,将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新京报社等四家单位分别诉至法院。

  去年11月,备受关注的世奢会(北京)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奢会”)与新京报社、派博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新京报旗下公司,以下简称派博在线)及新京报(微信公号ID:bjnews_xjb)记者刘刚名誉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终审判决世奢会败诉。

  此前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新京报社、派博在线、刘刚败诉。三方不服判决,向三中院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闻媒体没有歪曲事实、不实报道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且有合理可信赖的消息来源为依据,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新闻媒体有正当进行舆论监督和新闻批评的权利。对自愿进入公众视野,借助媒体宣传在公众中获取知名度以影响社会意见的形成、社会成员的言行并以此获利的社会主体,一般公众对其来历、背景、幕后情况享有知情权,新闻媒体进行揭露式报道符合公众利益需要。

  法院指出:“世奢会(北京)公司称世奢会是一个全球性的非营利性奢侈品行业管理组织,并以其名义联络外国使节、政府组织并开展奢侈品排名、企业授权、奢侈品展会等活动,同时主动邀请媒体进行宣传报道,以影响与奢侈品相关的社会意见及公众言行,从而进入公众视野,新闻媒体有权利亦有责任对其进行批评监督。争议文章通过记者调查并引用多方意见参与对世奢会现象的关注和讨论,是行使媒体舆论监督的行为。不可否认,文章整体基调是批评的,部分用语尖锐,但这正是批评性文章的特点,不应因此否认作者写作目的的正当性。”

  法院认为,通读文章上下文并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认定,争议文章对世奢会现象的调查和质疑具备事实依据,作者写作目的和结论具有正当性,文章不构成对世奢会名誉权的侵害。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结果不当,三中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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