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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郭美美的审判还是应在法庭上
新京报 编辑 闫宪宝
2015-09-11 02:30

  第三只眼

  昨天上午,因网络炫富成为“红人”的郭美美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受审,检方指控郭美美组织参与两起开设赌场行为,涉案金额200多万元,成立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郭美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构成的是赌博罪。随后法院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郭美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相对于法庭的理性审理,网络也在进行着对郭美美的另类非理性审判。一些网友们更是有许多不堪入耳的唾骂声。这些舆论审判,是羁押中和法庭上的郭美美无法回应的。

  如果说,此前大家对郭美美的质疑促进了事件的调查,那么郭美美被带上法庭审判,就是对质疑最好的回复。接下来,对郭美美的审判,还是应从舆论审判回到理性的法庭上。

  而此次开庭以来,可以看到,人们无论是对控方对郭美美起诉的开设赌场罪,还是郭美美自己辩称的赌博罪,仍然抱持了一种“尤嫌罪轻”的社会情绪。

  从法律上来看,起诉书指控她的两起犯罪行为中,她都有用电话和其他方式召集多人到她租赁的场所里进行赌博的情形,这是聚众赌博行为,成立赌博罪。问题是,她同时又存在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具从中抽头渔利,又成立开设赌场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3万元以上,或者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即成立“情节严重的”开设赌场罪,法定刑为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郭美美的行为其实同时成立了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根据刑法吸收犯的理论,聚众在自己开设的赌场赌博,重行为的开设赌场罪吸收了轻行为的赌博罪,按一重罪处理,不进行数罪并罚,这是检方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缘故。还应指出的是,郭美美只是对罪名定性有异议,而应成立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显然考虑了该情节。

  民意审判重情绪,法律审判重证据。对于郭美美,舆论加诸其上的其他“罪名”,既然法庭并未指控,只能说明暂时并无相关证据。疑罪从无,适当量刑是法律最重要的原则,也体现了法律的谦抑。任何一个公民,哪怕他犯了再严重的罪行,他的人格同样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郭美美也不例外。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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