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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将受罚
新京报 编辑 闫宪宝
2015-03-16 02:30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实施;“商品已拆封”不能成拒退货理由,拒绝退货最高罚50万

  新京报讯 (记者廖爱玲)昨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经营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将受到处罚。

  同时规定,“商品已拆封”不得作为电商网店拒绝退货的理由,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最高将面临50万元处罚。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广告”

  网购时,消费者往往需要向经营者提供手机号、住址等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可能面临泄露的风险。《处罚办法》指出,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在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仍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都将受到处罚。

  工商总局消保局介绍,这里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经营者必须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4种行为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退货

  在网购无理由退货中,商家常常以“已拆封”等为由拒绝执行,不少消费者遭遇维权门槛高、难度大。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时,应承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若经营者出现“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未经消费者确认,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这4种行为时,将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工商部门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最高处50万元罚款。

  此外,对于预付费消费,办法规定,对退款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如果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也属于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 相关新闻

  电商承诺:不退货提前告知

  新京报讯 (记者廖爱玲)海淀工商分局和海淀消协昨天表示,已组织国美在线、中关村在线等10家电商企业作出承诺,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特殊商品,电商须在消费者付款购买前经消费者确认。

  按照工商、消协的倡议,电商企业应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特殊商品,消费者付款购买前,电商须先经消费者确认,保证消费者知悉该商品属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特殊商品。

  另外,电商企业还应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方便消费者自主选择,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海淀工商分局介绍,10家电商企业将于3月31日前完成购物流程、商品页面等相关平台的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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