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拒赔车主间接损失 二审获法院支持
2015-01-04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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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快讯(记者李禹潼)发生车祸后需赔偿对方24万元,但保险公司拒绝全额理赔。车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后一审胜诉。昨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撤回一审判决,仅支持保险公司赔偿14万元的“直接损失”保险金。
2011年8月,车主张勇(化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等险种。2012年1月,张勇驾驶被保险车辆与另一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两人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张勇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最终其需赔偿对方修车费、车辆贬值费、租车费等共计24万余元。
张勇向保险公司提出全额理赔,遭保险公司拒绝,随即将对方告上法庭。保险公司答辩称,只同意赔付两车共计14万余元的修理费。其他费用是间接损失,属于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不应赔付。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先生24万余元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投保单上投保人的签名能够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向投保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保险条款,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张勇造成的第三者车辆贬值损失、租车费、外勘费等10万余元的“间接损失”,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