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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家诉“我是歌手”官微侵权胜诉
新京报 记者 张媛 编辑 赵力
2014-12-22 10:05

  新京报快讯(记者 张媛)因湖南卫视“我是歌手”官方微博上发布的漫画与自己的相同,漫画家丁一晨将前者诉至法院。今日上午海淀法院消息,一审判令湖南卫视赔礼道歉、赔偿5万。

  原告丁一晨是位职业漫画家,曾以“丁小点”为主角出版过《好想回到小时候》、《走你,小五》等漫画作品。2012年1月8日,丁一晨在其新浪个人微博中发布了一组以丁小点为主角的“我!明!天!要!考!试!!!!”漫画(以下简称“考试漫画”)。

  在案证据显示,2014年1月21日,湖南卫视在其新浪微博“我是歌手”上发布了一组“星期五:人生唯一有意义的一天”(以下简称“星期五漫画”),该组漫画使用丁小点为主角人物,虽然所配文字及故事情节不同,但其中6幅漫画与“考试漫画”相同,其余漫画均改编自“考试漫画”。

  对此,湖南卫视辩称“星期五漫画”转载自“我是文二哥”的微博,系“我是文二哥”改编了丁一晨的“考试漫画”,其未再编辑修改;且“星期五漫画”由图文组成,不认可与“考试漫画”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湖南卫视虽然提出“星期五漫画”转载自“我是文二哥”微博,但没有证据证明该漫画对“考试漫画”进行改编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取得了丁一晨许可,而且“星期五漫画”没有注明转载出处,也没有为丁一晨署名,所以认定构成侵权,判决湖南卫视向丁一晨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等。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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