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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网信办召开座谈会 解读约束网络侵害司法解释
新京报 记者 侯润芳 李丹丹 编辑 闫宪宝
2014-10-24 00:09

  新京报快讯(记者 侯润芳 李丹丹)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约束网络侵害的司法解释。23日,中央网信办负责人表示,该司法解释既保护了网站的合法权益,同样也确定了网站权责的边界。“网站管理人员需要自觉的法制意识,保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

  23日,中央网信办就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召开座谈会,网信办负责人在座谈会上做出上述表态。最高法有关部门负责人、法学专家与我国多家网站负责人出席座谈会。与会专家认为,司法解释将有效遏制非法网络营销,网络炒作也要承担责任。

  专家:爆料炒作行为系非法营销

  在近年来的一些互联网热点实事件中,泄露他人隐私的事件频现。对于这种情况,最高法在司法解释中明确,利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侵权人将承担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朱巍说,司法解释严格规定了网络营销的界线,网络营销禁止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司法解释中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将有效规范网络营销。

  “尤其是一些知名度不够的演艺界明星,依靠爆料炒作他人隐私达到走红的目的。这样的炒作都是非法营销。”

  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也确定了网络服务者的权利和义务。朱巍认为,若点击量很高的网络发烧帖中含有大量他人信息或者谩骂攻击语言,网络服务者同样将承担一定的责任。

  “50万最高赔偿金只适用普通案件”

  关于赔偿金额,此次的司法解释提出,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教授刘凯湘指出,最高50万元的赔偿金额只适用于普通案件。

  他举例解释,去年12月份,广东一位女生到服装店购物,但不久店主便把其购物视频截图发到网上,并声称其是小偷,要求网友发起“人肉搜索”。在其个人信息被曝光后,这位女生跳河自杀身亡。

  刘凯湘认为,如果造成给被侵权人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会依据相应法律条款处理。因此,在他看来,最高50万元的违权成本只是普通网络侵权案件的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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