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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一审判15年
新京报
2014-10-14 02:31


李达球受审视频截图。

  受贿财物1095万余元;因检举立功、认罪态度好,从轻处罚

  ■ 案件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李达球在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深圳市锦新明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政府原县长谭玉和等十七个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升迁等事项上牟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095万余元。

  宣判

  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3日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李达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待法院判决生效后依法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部分市民及媒体记者50余人旁听了宣判。

  量刑

  检举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现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达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由于李达球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检举他人犯罪线索后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积极配合追缴查扣赃款赃物,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新华社

  ■ 时间轴

  从调查到宣判不到一年

  李达球是2013年处理和立案检查31名中管干部之一。

  2013年7月6日 宣布调查

  7月13日 证实免去领导职位

  9月4日 移送司法

  9月10日 高检立案

  2014年7月29日 提起公诉

  2014年10月 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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