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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合理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情形可认定工伤
新京报 记者 邢世伟 编辑 李雪莹
2014-08-20 11:46

  新京报快讯(记者 邢世伟)针对近日备受关注的“工伤认定”事件,今日,最高法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情形予以细化。

  根据《规定》,四种“上下班途中”情形可以认定工伤,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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