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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未经同意不得向个人手机和邮箱发广告
新京报 记者 廖爱玲
2014-02-22 11:46

 《广告法》公开征求意见

  新京报讯 (记者 廖爱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今起到3月24日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其手机或个人电邮发广告。同时,禁止利用互联网等发布或变相发烟草广告;教育培训广告不能说保证升学、考试通过;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电台电视台上做药品、医疗、网游广告。

  意见稿明确,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并将加大对违法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惩处力度,对发布虚假广告、含有禁止情形的广告、依法应经发布前审查而未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违法行为,提高罚款幅度,对2年内有3次以上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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