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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直接税比重需防“逆向调节”
新京报
2013-09-11 02:30

  ■ 一家之言

  如果征管水平达不到直接税开征的条件,监管力量又不够,直接税不仅不能调节贫富差距,而且还出现逆向调节,即本应该缴纳税收的人有能力逃避税收,诚实守信和没有逃避税款能力的人成为该税种的实际承担者。

  以财税改革为主题的“莫干山会议·2013”周一闭幕。在会议讨论中,多位专家极力呼吁,在我国贫富差距较大的现状下,提升直接税在整体税系中的比重势在必行。

  从调节社会公平的角度来看,直接税要比间接税具有直接作用。但是让人担忧的是,在我国其他配套改革没有深入推进的情况下,忽视直接税存在的征管条件和纳税遵从基础等外部因素,贸然提高直接税比重,可能会出现“适得其反”的逆向调节结果。

  所谓的直接税,就是说纳税人与负税人相一致,税负不得转嫁的税种。比如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等,纳税人和负税人是一致的,税收不能通过货物的再次流转转嫁给其他人。正是基于这一特点,直接税在抽肥补瘦等贫富差距调节功能方面要比能够流转的间接税效果突出。

  但是,同时由于税负不能流转,所以在税收征管上,直接税要比间接税困难得多,比如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对于工资薪金实施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税收流失现象较少;对于高收入群体的其他收入则采取主动纳税人主动申报的方式征管,比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还比如两处地方取得收入需要主动申报等,这部分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流失现象非常严重,导致个人所得税成为工薪税,屡遭市场质疑。

  从这一例子可以看出,如果征管水平达不到直接税开征的条件,监管力量又不够,直接税不仅不能调节贫富差距,而且还出现逆向调节,即本应该缴纳税收的人有能力逃避税收,诚实守信和没有逃避税款能力的人成为该税种的实际承担者。

  纵观中国税改的实际,在直接税问题上能够做文章的无非就是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遗产税以及与环境资源有关的税收,其中目前市场关注度最高的是房产税改革。

  但不管是房产税还是遗产税,在目前都缺乏基本的征管条件支撑,比如居民财产的公开和核实、税务部门评估居民房产的价值等方面的改革并未跟上,在这种情况下,房产税和遗产税开征,就会像个人所得税一样,出现逆向调节的结果。

  目前我国正在推行营改增等重要税收改革,另外在间接税改革方面,还有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消费税改革,而且消费税改革同时兼具贫富差距调节的功能,因此税改的重点是做好已经铺开的这些税收改革,再寻求其他领域启动改革以全面开花。

  □李宁(甘肃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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