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教委等6部门发布最新意见,居住区配建学校要保障用地,教育部门将派专人全程“监工”
新京报讯 居住区配套建的幼儿园、中小学,不仅要依法予以保障用地,并且不得随意调整配建学校的选址、用地面积、建筑规模等。
昨天,由北京市教委、市发改委等6部门制定的《加强本市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在首都之窗发布。
随着生育高峰和大量人口的涌入,北京正迎来新一轮适龄儿童入学高峰,上学难问题再次凸显。数据显示,北京小学入学儿童连续10年稳定在10万人左右,预计到2014年将增加到18万人,总量呈持续增长趋势。
此次这份《意见》就是为保障适龄少年儿童入学、入园需求,让教育资源更合理配置,优化学校布局而出台的,参与制定部门多达6个,包括了市教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住建委。
其中强调指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小学、中学属于公益性教育设施,“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区县国土部门应依法办理划拨用地手续。而在配套学校建成后,应移交给区县教育部门管理使用。
《意见》规定,新建、改建居住区需配建幼儿园、学校的,应按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指标和标准,予以保障;同时,“配建设施的性质、类别、选址、用地面积、建筑规模等条件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规划条件,规划部门应征求教育部门意见之后才可。
由于居住区内配建学校,涉及规划、施工、验收、移交等多个环节,此次特别强化了政府尤其是教育部门对配建设施的监管,不仅提前介入对学校规划方案的商定,而且在开发商进入后,教育部门还要选派专人全过程参与,“监工”建设学校。
■ 保障措施
第1步
【审定】
规划阶段教育部门提前介入
《意见》明确,对居住区配建学校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需提前介入,与国土、规划、住建部门加强沟通,在新建、改建居住区规划、建设、验收阶段,加强管理。
比如,对居住区配建的学校,要求严格执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和《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体现学校特色和文化。规划部门在审定居住区规划方案阶段,就要征求教育部门意见,共同协商确定配建学校的性质、选址、用地面积、建筑规模和结构布局。
第2步
【建设】
教育部门派专人全程“监工”
承担配建学校的开发商,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要与建设和教育部门签订协议,明确配建学校的建设内容、质量标准、装修标准、经费筹措、开工及竣工期限、违约责任、以及三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教育部门届时派人全程参与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相当于“监工”,行使使用单位权力,管理配建学校的质量和进度,以便更有效衔接。《意见》强调,开发商未按协议约定完成配建学校的,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
第3步
【移交】
验收3个月内移交区县教委
开发商在办理居住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按协议向教育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通过验收后3个月内,把配建的幼儿园、学校移交给区县教育部门管理使用。
当然,建完后也不是“一锤子买卖”,开发商不能就此撂挑子。办理移交手续时,开发商还要承担配建学校的保修义务。
本组稿件/新京报记者 廖爱玲